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2民初4303号
原告:铅山县安远矿业有限公司信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镇十里村十里6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MA38A11P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成,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广信大道36号3幢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96205376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原告铅山县安远矿业有限公司信州分公司诉被告江西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铅山县安远矿业有限公司信州分公司于202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铅山县安远矿业有限公司信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铅山县安远矿业有限公司信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由原告铅山县安远矿业有限公司信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