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七星关区海龙建筑物资租赁站钢材经营部与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02民初5432号
申请人:七星关区海龙建筑物资租赁站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与市府路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DX1NY74。
经营者:***,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申请人: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草海大道安家井变电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3160403。
法定代表人:石聪永。
申请人七星关区海龙建筑物资租赁站钢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七星关区海龙建筑物资租赁站钢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0.00元。申请人自愿提供其经营者***、***共同所有的毕节市××路××综合楼2-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毕房权证毕地字第00××45号)、毕节市××路××综合楼2-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毕房权证毕地字第00××47号)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七星关区海龙建筑物资租赁站钢材经营部为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执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其经营者***、***共同所有的毕节市××路××综合楼2-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毕房权证毕地字第00××45号)、毕节市××路××综合楼2-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毕房权证毕地字第00××47号)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共同所有的毕节市××路××综合楼2-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毕房权证毕地字第00××45号)、毕节市××路××综合楼2-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毕房权证毕地字第00××47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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