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895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草海大道安家井变电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3160403。
法定代表人:石聪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禹铭(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910116323。
被告:***,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55.00元,减半收取977.50元。
审 判 长 周晶晶
人民陪审员 成文娟
人民陪审员 李兴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葛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