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终28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草海大道安家井变电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3160403。
法定代表人:石聪永,该公司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禹铭,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权授权):张笑,贵州总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5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2019)黔0502民初15781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中,上诉人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舒 平
审 判 员 朱 莉
审 判 员 曹建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刘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