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26执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14日,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执行人:江西一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康伯花园北区西3幢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丁原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春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大树漆工大道2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才与被执行人江西一星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春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赣1126民初117号、(2017)赣11民终415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一星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1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应建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