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弋阳县教育体育局、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民初72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经商,住江西省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和俊,江西都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阳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方志敏大道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碧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玉茗华城5栋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波,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水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罗桥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一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南岩镇康伯花园北区西3幢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丁原美。
原告***与被告弋阳县教育体育局、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水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一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