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民初72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经商,住江西省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和俊,江西都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阳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方志敏大道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碧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玉茗华城5栋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波,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水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罗桥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一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南岩镇康伯花园北区西3幢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丁原美。
原告***与被告弋阳县教育体育局、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水县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一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