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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6424号
原告:杭州正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志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珠儿潭巷12号二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城北新区锦宇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万建成。
原告杭州正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鸿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正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正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正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按减少诉讼请求后收取),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正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