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某某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6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18号。
负责人李旭东。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C栋8楼801,组织机构代码:57659595-9。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2021年10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0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1月23日、2022年2月9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及收益类保险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委托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郴州市苏仙区,查封期限至2025年3月21日,但因未达到处置条件等暂不宜处置。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书。
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到庭,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11879.0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11879.0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铁军
审 判 员  周卫红
审 判 员  谢 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执 行 员  潘一铭
代理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