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12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执行人: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梅景玮,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2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利息94307元(以4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47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77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4650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