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3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8号华晨商业广场-购物中心B及二期地下室1526室。
法定代表人:梅景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湘10民终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13日、2月7日、3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轮候冻结其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未发现有车辆、证券、金融理财等财产。2022年1月17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兴管理部、永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不动产等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7日委托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具体财产线索。
2022年3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目前,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48496.55元,已执行兑现100000.00元,尚有148496.5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凯润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学功
审 判 员 李文斌
审 判 员 熊 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国会
书 记 员 陈兰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