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诚晟电力通讯有限公司

清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7民终363号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7民终3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清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翁盐村沿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顾红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控规第一组团(一期)B-3-1(2)海阳城会所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学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民,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金诚晟电力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范营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范凡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清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金诚晟电力通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最关键的事实是清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高低压开关柜设备及其配件购销、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施工工程是否包含了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金诚晟电力通讯有限公司签订的《10KV高压线路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10KV线路就近高压接入点”的工程。一审法院在未查清该关键事实及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是否已全部履行其与河南金诚晟电力通讯有限公司签订的《10KV高压线路工程施工合同》情况下,认定清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0KV高压线路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中除实际人工费、材料费及设备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共计4295556.02元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关于审理程序方面问题。清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高低压开关柜设备及其配件购销、安装合同》、《高低压开关柜设备及其配件购销、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与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金诚晟电力通讯有限公司签订的《10KV高压线路工程施工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同。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一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不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诉与反诉之间没有牵连关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并合并审理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清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400.6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沈美萍
审 判 员   何 亮
审 判 员   张模金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白 黎
书 记 员   刘昕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共印1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