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91民初257号
原告:泰安亿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钢材大市。
法定代表人:杨震香,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勺强,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诚晟电力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
法定代表人:范凡金,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亿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诚晟电力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亿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8元,由原告泰安亿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雪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