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3520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7月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男,汉族,1953年6月19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第三人:范凡金,男,汉族,1979年7月20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第三人:河南金诚晟电力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范营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范凡金,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范凡金、河南金诚晟电力通讯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