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诚晟电力通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9745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第三人:河南金诚晟电力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凡金,总经理。
第三人:范凡命,男,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南金诚晟电力通讯有限公司、范凡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