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天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143号
申请人:洛阳天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东柿园村。
法定代表人:戴明。
被申请人: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自贸大厦5楼A区5-06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现。
被申请人: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伊滨分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力合伊水苑三组团3幢1单元1-103号。
负责人:韩灵喜。
申请人洛阳天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有足够的侵权可能性的行为,且申请人可能因此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故该申请不符合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洛阳天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审判员  赵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