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42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吴章松,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自贸大厦5楼A区5-06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洋,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吴章松、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高妙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湾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