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佳宝路英之轩商务会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20613G。
法定代表人:王文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A区11号楼1单元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70891436X。
法定代表人:李建信,该公司经理。
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洛阳融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12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建筑发票后五日内向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87179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12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021年5月20日、2021年10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有零星余额,已对部分账户做冻结处理,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由于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
2.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
4.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5.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信息。
三、2021年7月9日本院向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商登记,但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理。
四、2021年7月21日本院向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新安县秀水城邦(13-商01-10到17、13-商02-05到08、13-2-702)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做查封处理。
六、2021年9月9日,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2021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21年10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307029元及相应利息,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余1307029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除上述已发现财产以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小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武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