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11执保617号
申请人:***,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申请人: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佳宝路英之轩商务会所*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新区牡丹大道以北开阳花园**幢101。
法定代表人:李绍祝,董事长。
原告朱冠伟诉被告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