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河南康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22民初3901号
原告:河南康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京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卢秋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平,河南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2号2单元27层07号。
法定代表人:陈素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顺成,漯河市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康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康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康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17元,减半收取14608.5元,由原告河南康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亚莉
人民陪审员  李水合
人民陪审员  臧爱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