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122执192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康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京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康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21)豫1122民初30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在建工程款未结算,我院已依法冻结。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磊
审判员安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