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河电器有限公司

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江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02民初572号之一
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江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宁市。
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受理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江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1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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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