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河电器有限公司

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江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302执保99号之一
申请人: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2258917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江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宁市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712240934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江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湘0302执保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广东江河电器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江河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作出了(2019)湘0302民初5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江河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九华大道xxxx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璧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