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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春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26民初375号 原告:李新春,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湖南中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349号长城**汇1308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古丈县民生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红星区(财政局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李新春与被告**、**、湖南中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古丈县民生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李新春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原告已按减半数额预交),由原告李新春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思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