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3财保2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安徽德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东山新村上东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429378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时代数码港**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8514338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德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皖0403财保140号民事裁定,对其申请事项予以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安徽德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立即解除对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安徽德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邹野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