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德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民初867号
原告:安徽德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东山新村上东锦城23栋1803室。
法定代表人:宗永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泉,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东区沈北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德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德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德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德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德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文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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