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香民保字第9-1号
申请人哈尔滨耐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107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哈尔滨泰豪创意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72号常青大厦2308室。
申请人哈尔滨耐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泰豪创意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泰豪创意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汇宾支行(账户)的存款6万元,并以担保人哈尔滨恒隆祥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哈尔滨市红旗支行(账号)的存款6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尔滨耐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泰豪创意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张银行哈尔滨分行汇宾支行(账户)的存款6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