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舞美灯光音响有限公司

西宁舞美灯光音响有限公司与青海省财政厅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青8601行初43号
原告西宁舞美灯光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任西宁舞美灯光音响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财政厅,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侯碧波,任青海省财政厅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颖,青海省财政厅公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薇,青海省财政厅公职律师。
第三人青海华超声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任青海华超声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青海赫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任青海赫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宁舞美灯光音响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财政厅要求撤销青财采【2020】67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号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称因证据收集问题,现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舞美灯光音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舞美灯光音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舞美灯光音响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絮
审判员  管宁
审判员  班自渠
 
二Ο二Ο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常延文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