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107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执行人: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黔05民终5751号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同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107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黄成章
审判员 靳艺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