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黔0603民督41号
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水乡箐山村中心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彬予,四川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自2017年6月26日起到被申请人承包的“百里**仁和乡仁和中学薄弱学校改造项目”从事泥瓦工工作,约定工资为260元/天。申请人从2017年7月到2018年3月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发放了部分工资,现仍欠申请人工资总计48000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特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资48000元。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百里**管理区拖欠农民工工资排查台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资48000元。
申请费333元,由被申请人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姚 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卢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