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2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朝阳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土地开发中心。住所地,贵州省***朝阳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审原告:***,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审原告:***,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告:***,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审原告:***,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审原告:***,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等十四人原审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住贵州省德江县,现贵州省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帝景传说C11-1-1-2-2。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自然资源局、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土地开发中心及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人民法院(2020)黔2326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分别于2021年11月8日、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00元(***、***各预交31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各负担15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