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勇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勇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921执保50号
阜新勇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女,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阜蒙县。
吕某,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阜新市看守所。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太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汉族,住所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
阜新勇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921民初102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阜新勇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921民初102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云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关智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