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3执410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北大马路**3-5-2。
被告: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园**厂房iv>
法定代表人:万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辽0103执410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15,96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并未实际采取,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立军
审判员姬中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