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赤峰东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11560号
原告:赤峰东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五金机电城19号楼D1021号。
法定代表人:蒋洪明,经理。
被告: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币高新技术严业开发区创业园1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万红,经理。
第三人:克什克腾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环保大楼三楼,
负责人:李志春,经理。
原告赤峰东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克什克腾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东鑫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东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赤峰东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立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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