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辽0103执恢115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辽01民终47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