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3执异86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园1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万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勤广,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00-6号3-5-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黄耀宇
审 判 员 邹红黎
审 判 员 周大承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佟 殊
书 记 员 崔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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