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25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姜山镇科技园区北大路**。
法定代表人:应永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靖,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攸县城关镇化机社区化机路****居民,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柳林县鸿富矿用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户掌垣村贺昌搅拌站往西100米/div>
法定代表人:王月花,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5民初63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林县鸿富矿用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5民初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陈 鼎
人民陪审员 杨爱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