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榆林朗沃电液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7321号
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姜山镇科技园区北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12294XP。
法定代表人:应永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榆林朗沃电液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东环路绿洲阳光小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786285944。
法定代表人:尹高昆,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朗沃电液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鼎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雷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