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25民初16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8元,减半收取2224元,由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希龙
人民陪审员 于清海
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
书 记 员 黄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