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02民初3124号
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华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原庆阳市华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87元,减半收取8443.5元,退付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8443.5元。
审判员 芮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何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