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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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6207号之一
原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隐镇学士东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H5AF1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122294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后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被告自动履行,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澈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