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财保1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亮,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申请人: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42920054X8。
法定代表人:高成城。
被申请人: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洲镇桑坪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879887XL。
法定代表人:陈昭辉。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亮与***、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黔0121财保501号民事裁定书,在8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组织实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亮以被申请人***、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亮与被申请人***、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亮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黔0121财保501号民事裁定对***、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侯波二〇二一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    千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