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与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1民初3739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代理人:宋宜桧,开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
被告: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洲镇桑坪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879887XL。
法定代表人:陈昭辉。
被告: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42920054X8。
法定代表人:高成城。
被告:夏林锋,男,1986年3月2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第三人:贵阳筑水水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0978107T。
法定代表人:帅刚。
原告**诉被告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夏林锋及第三人贵阳筑水水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信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星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