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1财保50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生,贵州,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代理人:宋宜桧,开阳县城关镇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879887XL,住四川省汶川县威洲镇丧坪路39号附96号。
法定代表人:陈昭辉。
被申请人: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42920054X8,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高成城。
被申请人:夏林锋,男,汉族,1986年3月2日生,江西上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夏林锋8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夏林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其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夏林锋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8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夏林锋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夏林锋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书。
审判员  曾侯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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