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602民初1382号
原告:核工业武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关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关西路199号23栋2**401室,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三道巷32号,现居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核工业大队212综合楼7**402室。
原告核工业武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核工业武威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核工业武威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核工业武威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核工业武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