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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武威工贸总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602民初2947号 原告:核工业武威工贸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关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核工业武威工贸总公司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核工业武威工贸总公司以被告***已结清所欠房屋租金,双方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为由,于2018年5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核工业武威工贸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核工业武威工贸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年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