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782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浦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被告:上海浦发金桥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准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浦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准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发金桥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