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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天益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执恢226号 申请执行人:昌吉州天益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56号小区2-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山街招商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吉州天益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2民初211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21822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车辆、保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予以网络查控,现因疫情防控无法外出现场调查,本院对案件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2)新2302执恢2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 光 辉 审 判 员 王   景 审 判 员 李 文 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卢 建 军 书 记 员 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