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振兴建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建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82民初1739号
原告:牙克石市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克石市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牙克石市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万全,牙克石市振兴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克石市振兴建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呼伦贝尔建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卫国,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邢忠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牙克石市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牙克石市振兴建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建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牙克石市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计43,900元,由牙克石市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钧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