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84执异219号 案外人: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林城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宁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防火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乐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业公司)对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行位于牙克石市××期××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案外人筑业公司称,请求事项:请求撤销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784执恢234号之一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位于牙克石市××期××室查封。事实和理由:2011年筑业公司为佳乐乐公司做牙克石市瓷都佳苑小区的勘察与设计工作,至2018年8月佳乐乐公司尚欠筑业公司勘察设计费14360元,因佳乐乐公司无钱支付勘察设计费,2018年8月25日,佳乐乐公司与筑业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佳乐乐公司承诺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房屋网签在筑业公司名下抵顶勘察设计费用。后佳乐乐公司拒不履行协议,筑业公司起诉至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牙克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佳乐乐公司同意与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网签给了申请人,故涉案房屋系申请人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因筑业公司与该小区物业公司对物业费及取暖有争议,没有办理入住。故提出如上请求。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以(2017)内0784民初233号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佳乐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2022)内0784执恢2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涉案××室。2022年10月17日,案外人筑业公司对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查封位于瓷都佳苑二期××室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筑业公司因以物抵债与佳乐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买受佳乐乐公司的房产并非用于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债权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案外人筑业公司请求不符该条规定条件。本案中,案外人筑业公司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牙克石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书、牙克石瓷都佳苑小区勘察费设计费说明,据此未能证明筑业公司购买瓷都佳苑是为居住且名下无其他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包 静 书 记 员 姜 丹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或者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债权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