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春茗新农业经济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刑忠学。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春茗新农业经济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何长胜,经理。
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2018)呼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春茗新农业经济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勘察费及利息、仲裁费共计27315.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该企业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到被执行人注册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显示该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事项。2018年7月26日对该企业作出限制消费令。2018年6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2018)呼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